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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

在波兰,以最高法庭为首,并设有独立的国家法庭和宪法法庭,共同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最高法庭

最高法庭

  • 监督法律的遵守以及法庭与军事法庭认识上的统一及其他法律修订。
  • 最终决定法律的颁布。
  • 聆听对选举的抗议,承认议会和参议院选举的合法性,承认波兰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以及全国公民投票和全民宪法投票的合法性。
  • 聆听对选举欧盟议会候选人的抗议
  • 对法案和其他关于法庭的规则和运作的规范性法令的颁布,及对其他在认为可取的范围内的法律给予意见
  • 决定其他法律规定中的问题。

最高法庭是最高上诉法院。主要是承认所有最高上诉和对二审判决结束诉讼的最高上诉投诉(某些特殊案例除外)。通过多次的确认案件中的事实来解析法律。

依据国家司法委员会(Krajowa Rada Sądownictwa)的动议,由波兰共和国总统指定高级法庭的法官。最高法庭的首席庭长也由总统选择,其候选人由最高司法法庭的全体会议(Zgromadzenie Ogólne Sędziów Sądu Najwyższego)推选。法庭的首席庭长具有六年的任期,但下院在波兰总统动议的基础上也可以解除其职务。

宪法法庭

宪法法庭是解决国家机构活动的合宪性争议的司法机构,主要任务是监督法令条款是否遵守波兰共和国宪法。宪法法庭能够判定立法和国际协约(包括其认可)的合宪性;裁决中央宪法机构权力的争论;判定政党目的和活动的合宪性。宪法法庭也接受宪法性申诉。

宪法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由下院选择,9年任期。他们完全独立。宪法法庭是一个国家法制基础的前提保证。

国家法庭

国家法庭裁定掌握国家最高机关的人的宪法责任。国家法庭调查的案件一般涉及总统、政府成员、最高监察院、波兰国家银行主席、中央行政办公室的负责人或其他高级国家官员等人的违宪违法犯罪。

国家法庭有权规定公共机构的个人任免,有权强制禁止高级机关对个人的任命,有权撤销个人投票权利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前撤销奖章、勋章、荣誉头衔,有权在犯罪案例中将制定的刑罚编入法典。

国家法庭的组成是在每届新下院第一次会议时确定的,并与下院的任期一致。机构负责人是最高法庭的首席庭长。庭长的两名副手和16名成员从下院之外选择。国家法庭成员必须拥有波兰公民资格,没有犯罪记录和被撤销公民权的记录,也不可以在国家行政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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