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模式(根据波兰法律的含义)是进入该国的主要授权方式。外国人在当地的波兰领事馆申请签证。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相应的留波时间以及来访目的。领事接收并确认申请表格后在护照上给予签证。根据签证种类以及有效期限,签证费介于10到80欧元不等。如果签证申请被拒绝,签证费不予退还。由于波兰已进入欧盟,所以白俄罗斯、俄罗斯及乌克兰的公民须申请签证。根据两国双边协议,乌克兰公民在申请签证时不须支付签证费用。 签证申请人,可以申请如下种类的签证,领事拒签除外 入境签证期限分类: 长期居留签证的有效期可达5年 有关入境、逗留及居住在波兰共和国的详细规则均包含于2003年6月13日法令中的“关于外国人”(法律公报地128号,1175项) 签发签证的机关应在文件中指明:外国人可进入该国的签证有效期限;必须是外国人访问;外国人的居留期限必须在签证有效期限内;进入及居住波兰的目的。 如果进入及居留波兰的目的是有酬工作,申请及发放签证的程序有所不同。(更详细的信息请参照如下外国人在波就业细则。) 居留期间的资金来源: 只有签证并不能保证可进入波兰。边防局最关注的一点是签证申请人在波兰居留期间是否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外国人须应边防局的要求,出示有关可支付入境、居留以及离境费用的证明。可以是波币现金(波兰兹罗提)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入境法也允许使用有效的信用卡及旅行支票作资金证明。也可以是由在波兰营业的银行签字盖章确认的资金来源证明,该证明至少需要在入境前一个月开具。 根据波兰内务管理部2003年6月29日下达的规定,入境的外国人需要提供能确认资金来源所有权及入境目的的文件。(法律专刊地128号,第1748项) 入境的外国人应准备相当于每天100兹罗提的生活费用,16岁以下的儿童为50兹罗提。如果逗留期限不超过3天,所要求准备的资金分别是300兹及150兹。对于自驾车入境的外国人,边防当局会检查其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在波兰境内开车的费用。 对于入境旅行团、青年露营团体、体育团队以及入波进行医疗或疗养的人,边防局通常不会很严格地检查其是否具有资产证明。但可能会要求入境人员出具参与以上各种团体及活动的证明、提供留波付款证明、或疗养地的治疗委托证明。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包含:活动的准确资料,旅行服务组织者的资料,居住的日期和地点,具体的旅游行程,入境者姓名,入境者参与证明,以及入境者旅行费用付款证明。 参加旅行团,青年露营队,体育团体及医疗项目可以得到入境许可,但仍需要准备至少每天20兹~100兹的现金。 外国人可入境波兰的一个可能是有波兰居民、或在波兰居住至少5年的外国人发出的邀请函。边防当局只承认用申请人所在省政府的专用纸所打印并注册的邀请函原件。如果邀请人或邀请单位不能证明并承担被邀请外国人在波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医疗费用),省政府可能会拒绝注册邀请函。 法人(例如,股份公司)或者组织(政府机关,自治区,学院/大学)也可以发函邀请外国人到波兰。



